展覽展示公司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可就參展商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約定。我國的一些地方性法規對參展合同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提供了指導性的意見。如《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6條規定:“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在與參展商簽訂的參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內容包括:(1)參展商應當承諾其所有的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擁有的知識產權;(2)參展項目如經展會主辦單位認為涉嫌侵權,且參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權的有效舉證的,參展商應當立即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3)參展項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權判決或者由負責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部門作出侵權處理決定,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參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時,展覽展示主辦單位可以收回參展人員參展證件或者取消參展商當屆參展資格。(4)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9條規定,參展合同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應當包括:“(1)參展方對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2)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解決方式:(3)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睆纳鲜龇梢幏斗治?,展覽公司應在參展合同中明確發生糾紛時的處理程序以及參展商侵犯知識產權或者不遵守相關規則時可采取的制裁措施。
除此以外,展覽展示公司可在參展合同中規定參展商違約時的責任條款:
?。?)參展商如若被有權機關確認在展會上侵犯了他人知識產權,則不但需對知識產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也需向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參展商拒絕執行遮蓋、撤展等要求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若因參展商的行為導致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展覽展示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對參展商享有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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