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交會的展會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5-07-14 瀏覽:2448
1.投訴管理
“辦法”明確,廣交會展覽設計業務辦設立知識產權和貿易糾紛投訴站(以下簡稱投訴站),負責當期展會知識產權相關內容的投訴及處理。
2.投訴程序
“辦法”對投訴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定,只有“持有參加當屆廣交會有效證件的與會人員”在展館發現其他參展商的展品、展品包裝、宣傳品以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權,才能向投訴站提出申訴。同時,“辦法”為了促進投訴站處理的效率,明確規定上屆展會投訴站如己處理過某個知識產權投訴,而本屆展會再次發現了相同的侵權行為,則投訴人投訴時還需出示在上屆展會閉幕后通過法律途徑跟蹤處理的法律文件。假如投訴人不能出示上述法律文件的,投訴站可以對其投訴不予受理。投訴站一般不受理同投訴人就同知識產權向同被投訴人提出的重復投訴。投訴站在受理投訴后立即進行處理,查驗涉嫌侵權的物品,有權要求被投訴人提供證明其不侵權的證據。如其無法舉證,則投訴站有權對涉嫌侵權的物品作暫扣或撤展處理。
3.制裁措施
“辦法”根據侵權方的侵權情形以及配合程度,規定了暫扣涉嫌侵權物品、取消下屆參展資格、永久取消參展資格等不同的制裁措施。此處需提及的是,“辦法”對相應制裁措施規定的細化條款也特色鮮明。如“辦法”第18條規定:“一個企業在一期廣交會內涉嫌侵權3個以上權屬號的,予以交易團通報。對在同一展區內,連續兩屆或兩年內累計三屆發生專利、版權涉嫌侵權行為或累計兩屆發生商標侵權行為的參展企業,進行交易團通報。獲兩次通報企業,按侵權攤位占該參展企業攤位比例扣減或取消該企業六屆廣交會參展攤位,并進行大會通報。”其中所規定的交易團通報、大會通報、酌情扣減其下一屆廣交會攤位、按侵權攤位占該參展企業攤位比例扣減或取消該企業六屆廣交會展覽設計參展攤位等處罰措施,很少在我國其他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中出現,值得我國其他展會組織者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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