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博會展臺運作
1) 展臺整體布局由承辦單位統一規劃。如承辦單位認為相應展臺的布局或位置變動有利于
展會,則有權對其分布做出調整。
2) 參展商不得轉讓、分租其部分或全部的展臺,展臺實際使用者必須是與承辦單位簽署
《參展合同》的參展商。
3) 展會結束前,所有的展臺和展品必須處于正常展覽和運轉狀態,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結束
展覽。
4) 展臺須明顯標示出參展商的企業名稱及展臺編號,標示內容不得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及
展會相關規定。
5) 展臺須按照合同簽定的面積清晰劃分,展臺結構不得超出約定的邊界;如有違反,承辦
單位有權要求其整改并承擔相關費用。
6) 參展商不得在其展臺邊界以外展示、懸掛或分發任何物品。
7) 為確保整體視覺效果,展臺的結構和布置應考慮不得對其他展臺造成視線上的阻礙;
主通道展臺原則上須確保兩個面無遮擋,不得對同一視覺面上的相鄰展臺造成視線阻礙,
搭建結構不得超過展臺深度的1/2;如有違反,承辦單位有權要求其整改并承擔相關費用。
8) 所有展臺須保證完整性及美觀性,同時符合承辦單位及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質量標準和
安全標準;如有違反,承辦單位有權要求其整改并承擔相關費用。
9) 不得利用相鄰展臺的墻板作為自己的墻板;相鄰展臺搭建高度不一致的,展臺高出部分
應由參展商或其搭建商予以美化處理。
10) 展廳的主通道只允許搭建單層展臺,且限高為6米(含吊點高度);其它區域的限高規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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