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木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五條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應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