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執法措施
發布日期:2015-07-24 瀏覽:1698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就展會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可采取的行政執法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參展商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權商品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2)參展商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3)參展商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4)參展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5)參展商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使用其布圖設計,即侵犯其布圖設計專有權,引起糾紛的,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處理。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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