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展會特殊知識產權:展會標志概述
發布日期:2015-07-22 瀏覽:1738
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展會標志屬于商業標識范疇,因此可歸屬于展覽設計“識別性知識產權”而受到保護。當然,具體如何保護有賴于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從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來看,各國并未針對展會標志制定專門的保護規則,但其在受到侵害時法律卻可提供有效的救濟。比如根據德國的《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展會標志可歸類于其他標志而受到該法的保護:日本通過《商標法》及《防止不正當競爭法》對展會標志權利人提供救濟:美國的司法判例通過對“商業外觀”作出寬泛解釋以及擴大適用《商標法》的范圍,進而使得展會標志亦可得到充分的保護。
從我國當前的立法分析,除了展會標志因符合《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進而取得商標權、專利權以及著作權等、根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成為特殊標志、根據《世博會標志保護條例》成為上海世界博覽會標志權以外,其余的展會標志并未被列為知識產權的范疇。因此,當展會標志被侵犯時,標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無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向侵犯者主張侵權責任,這顯然不利于展覽設計活動的順利召開,也損害了展會經濟的有序發展。根據我國國際展會召開的實際情況以及展會標志被侵犯的現狀,應當將展會標志明確規定為知識產權,并就展會標志專門制定法律保護規則,在其受到侵害時提供有效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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