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展會標志保護的建議(二)
發布日期:2015-07-22 瀏覽:1873
我國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權以及《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對世博標志權并未限定保護期限,這意味著上述兩項專有權長期有效。而《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特殊標志的保護期限是4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長申請,延長期限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因此,其余的展會標志如若被認定為特殊標志,權利人自可選擇按照上述期限享受保護,但未被認定為特殊標志的展會標志亦應當具有一定的保護期,且該期限應長于4年因為國家對特殊標志的保護側重于行政管理及社會公益活動的目的,而其余展會標志特別是貿易類展會標志則需要組織者經過長期的投入與運作,廣泛的宣傳與推廣,才能達到相當的社會知名度,進而獲取利潤。借鑒商標權的期限,筆者建議,展會標志專有權的期限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經注冊的展會標志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展會標志。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五、展會標志權的使用許可
展會標志權的使用許可制度是實現其經濟目的的重要途徑之一,有些商家如欲將展會標志權中的會徽、吉祥物等印制在其商品上,或者作為其企業的裝潢等,就必須與展會標志專有權人簽訂使用許可協議,支付一定的費用,從而獲得許可使用權。同時,展會標志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工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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