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者違反注意義務產生的間接侵權責任
發布日期:2015-07-16 瀏覽:1800
與直接侵權行為相比,間接侵權行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間接侵權行為系以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或者即將實施作為條件
在多數情形下,如果沒有直接侵權行為,就不會產生間接侵權行為。比如某人盡管極力去引誘、教唆、指使他人從事侵權行為,但他人卻最終并未從事該行為,則引誘、教唆、指使之人就不能被認定為間接侵權人。然而,有時間接侵權行為可脫離直接侵權行為而獨立存在,這主要是些國家的法律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予以的特別設置。比如英國《版權法》第24條規定,未經版權人許可,在知曉或有理由認為某一專為制作作品復制件而設計或改裝的工具將被用于制作侵權復制件的情況下,在商業過程中出售、出租、發出銷售要約,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即構成版權侵權。當然,這種情況屬于特例,且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才行。
2.間接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是基于自己的過錯
間接侵權行為雖以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為前提,但卻系因自己的過錯而非因直接侵權人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如上所述,間接侵權人因未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監督義務,或者在明知侵害行為發生時未盡必要的控制義務導致損害的進一步擴大,甚至明知他人從事侵權行為而引誘、幫助、鼓勵其從事該行為,因而展覽展示組織者主觀上具有過錯,應就違反注意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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