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保全制度
發布日期:2015-07-06 瀏覽:1619
一、通過審前準備程序實行的證據保全。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143條規定:“對解決所依賴的事實,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職權,得實行法律允許的任何審前準備措施。”的因此,審前準備措施可因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依據職權而得以啟動。
從措施上分析,審前準備措施包括訴訟過程中的措施與預防性的措施兩種。就前者而言,根據《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144條之規定:“法官不掌握進行裁判的充分證據材料時,審前預備措施得于訴訟之任何階段命令之。”因此,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可基于其申請或者法院的職權而啟動該措施。
所謂的預防性審前準備措施,則又被稱為“預防性調查”或者“預防性鑒定”、“為將來做準備的調查或鑒定”。《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145條規定,“如在任何訴訟之前,有合法原因應保全或確定對解決爭議可能有決定作用的事實證據,應任何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法律允許的各種審前準備措施得依申請或依緊急程序命令之。”依據該條款,權利人只要具備合法理由,即可在訴訟之前申請對相關證據予以保全。顯然,就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而夤,知識產權人依據該條款申請對展會上的侵權證據予以保全顯得更有意義,因為此程序并不需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為前提,這節省了權利人訴狀的準備時間與法院的立案時間。
二、以緊急審理程序以及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實行的證據保全。
在論述法國的臨時禁令制度時,筆者對緊急審理程序以及依申請作出裁定的程序予以了介紹。事實上,上述兩項程序既可以適用于行為保全,亦可適用于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從法國的司法實踐分析,通過緊急審理程序實施的證據保全一般發生在訴訟之外為預防訴訟而進行。因此,在法定“緊急情況”或可推定“緊急情況”存在時可實施證據保全,在無法定“緊急情況”存在時,為確定將來可能發生的案件事實同樣可以實行證據保全,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緊急審理程序需通過對席審理的方式,被申請人在該程序中享有答辯的機會。而依申請作出裁定的程序則可繞過對席審理的方式,此時法院在當事人提供恰當理山的前提下,可不傳喚對方當事人而作出臨時性的裁定。因此,其更為適合知識產權人就國際展會上的侵權產品實施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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