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展覽頒發臨時禁令的規則
發布日期:2015-07-05 瀏覽:1870
法國的緊急審理程序相當于他國的臨時禁令制度。依據《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484條之規定,緊急審理程序是指“在法律賦予并非受理本訴訟的法官命令立即采取某種必要措施之權力的情況下,應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到場或對其傳喚后,作出的臨時性裁判決定。”法院依據該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具備緊急性與明確性(即無實質性的爭議)兩個要件。從司法實踐分析,相對于′緊急性”而法國民事訴訟法更強調“明確性”,要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才能作出裁定。緊急審理程序最大的特點就在于適用對席審理的方式,法院應當保證另一方當事人有機會并且有充分的時間準備答辯。當然,鑒于國際展會的時限性特點,如給予被告充足的答辯時間,則有時停止侵權裁定會變得毫無意義。
二、依申請作出裁定的程序。
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依申請作出裁定的規則對知識產權人制止展會侵權具有更大的積極作用。法院作出該類裁決的前提是:(1)情況緊急,必須采取臨時性的措施;(2)必須立刻作出并且事先不能讓對方知曉才能取得效果。該種裁決區別于上述緊急審理程序裁決之處就在于其無需在對立辯論下進行。鑒于該審理程序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法對裁判主體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根據該法第812條、第851條、第874條之規定,只有大審法院院長、初審法院法官和商事法院院長在法律明確規定條件下才得受理該類案件。由于被告未獲取答辯機會,法院未進行對席審理,故此類裁定的既判力低于緊急審理程序,但卻能對國際展會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予以及時的制止。
此處需提及的是,針對國際展會侵權情形,法院在頒布禁令的同時還可以命令沒收構成侵權的物品,即行為保全與證據保全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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